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及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宁金监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上半年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资格条件
1. 在我市注册、纳税,诚信规范经营;
2.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备案、申报、挂牌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
二、奖励的种类标准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2.对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4.对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成长板挂牌,且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5.对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配股方式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已申领过其他市级资本市场专项资金支持的,按上限补足差额。上述第4条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科创板上市奖励资金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5分担;其余均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江北新区自行承担辖内企业各项资金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申报要求
申报流程及申报要求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附件2。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认真开展本区域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梳理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补贴奖励资金,做好本区配套资金安排。
2、请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于10月29 日前将申报请示及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三份)、扫描件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文件应该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的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单婷 68786305
市财政局 申秀淑 51808729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印发〈推动南京企业上市“宁航行动”计划〉的通知》(宁金监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南京市注册和纳税,诚信规范经营,并进入我市拟上市企业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专项资金。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比例配套资金。
第四条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第七条对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成长板挂牌,且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上市企业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配股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上述第七条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科创板上市奖励资金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5分担;其余均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江北新区自行承担辖内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同类市级资本市场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应按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宁金监﹝2019﹞161号)废止。
附件:1.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2.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要求
3.资本市场奖励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A)
附件1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拨付通知。
七、企业凭拨付通知到各区(开发区)财政局领取奖励资金。
附件2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要求
一、企业(挂牌)上市辅导备案奖励
(一) 申报条件
企业辅导备案(含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被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
(二)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受理文件或其它证明辅导备案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信用承诺书。
二、发行上市申报受理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首发上市的受理文件(复印件);
4. 信用承诺书。
三、境内发行上市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的证明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
3.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
4. 股票登记及上市批文(复印件);
5. 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6. 信用承诺书。
四、境外发行上市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招股说明书;
4. 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的详细说明(上市公司注册在境外的,须说明公司主要业务、收入、人员、税收贡献等均在南京);
5. 委托收款说明(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境外的情形);
6. 发行、上市相关批文(其中,外文须经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外文复印件、由翻译公司盖章的中文翻译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7. 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8. 信用承诺书。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挂牌委员会审议结果证明材料(申报精选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
4. 企业股份登记证明;
5. 公开发行股票批文(申报精选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及核定证券简称、代码的函(复印件);
7. 信用承诺书。
六、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一)申报条件
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证明;
4. 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提供的推荐证明;
5. 信用承诺书。
七、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上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增发、配股方式完成再融资。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发行股票的批复(复印件);
4. 发行结果及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5. 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6. 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