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粮函〔2020〕0033号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南京市辖区内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

二、核查时间

2020421日至520

三、核查内容

1.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是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损毁、遗失;

3.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有效期临近界满时及时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5.企业有关登记事项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6.粮食收购条件有无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7.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近三年是否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送粮食收购数量;

8.企业近三年信用状况。

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核查,结合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另行组织开展。

四、核查方式

根据层级管辖原则,市、区局分别对本机关审核许可的企业进行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信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企现场普查。核查重点如下:

1.书面审查。包括:《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表(非法人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 粮食收购、储存、检验场所产权证明;租借仓房的,须出具有效租借合同和租赁费用收据及租借仓房产权证明; 有关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具、仓储设备目录和计量鉴定合格证明以及购置票据或租借合同;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损毁、遗失《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需提供声明作废的有效媒体材料、补办申请和审核机关受理凭据;有效期临近界满的,需提供书面延续申请及审核机关受理凭据;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尚未变更的,需提供书面变更申请及审核机关受理凭据;企业2017—2019生产年度夏、秋粮收购进度报表。

 2.实地核查。包括:粮食收购、储存、检验场所等是否与资料审查内容相符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仪器是否与资料审查内容相符一致,是否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是否存在冒名、挂靠现象;是否将《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收购经营活动现场是否公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国家粮食流通12325投诉举报热线。

 3.信用审查。根据2017—2019年度粮食经营者诚信守法评价结果,核查企业近三年粮食流通信用等级及是否有未参评情况;联合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核查企业近三年有无一般以上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修复情况。信用审查应在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和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督促粮食企业落实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规政策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新旧证换发衔接情况的一次摸底排查,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严格按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市局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2.规范核查,严肃纪律。在核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坚持规范检查、文明检查、公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场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1),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和核查结论,由检查人员签字和被检查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字,并通过监督检查APP将检查工作日志实时上传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务平台。核查工作完成后,应依法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核查结论及处置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3.及时自查,配合核查。有关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粮食收购有关法规政策,主动开展企业自查自纠,提前发现问题并抓紧整改落实。根据核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迎查的材料和现场准备。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核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核查职责,但有权拒绝核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要求。

4.强化整改,依法处置。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发生变化,对原审核机关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且核查通过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告知并督促企业限期于2020 630日前到现审核机关办理新证。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并督促整改。依据《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对需延续许可、变更登记或补办许可证的,应督促指导企业限期申办;对有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的企业,应依职权撤销粮食收购资格或依法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有权机关,依法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参加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或近三年有一般以上失信行为且未全部修复的企业,按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处理,并结合《南京市粮食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同时,审核机关应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在媒体上声明损毁、遗失《粮食收购许可证》作废或交回《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或由审核机关公告粮食收购资格作废。

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应认真撰写核查工作总结,如实填写《南京市202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0年5月26日前将电子版及盖章后扫描件报送市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张学民 电话:68787031  13951974353

邮箱:njjdjcc@126.com

 

附件:1.南京市2020年粮食收购资格现场核查情况表

      2.南京市202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

 

 

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