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强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8号)要求,现面向全市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组织2021年试点企业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二)重点面向省重点培育的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农业、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先建后认、公平择优、动态实施的原则开展。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重视教育培训,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4.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5.建立培训与技能等级、职业能力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和发展通道,激励产业工人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术、练就技能。
6.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5.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1)、《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数据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开展校企合作、联合育人等相关情况需合作院校予以证明。合作院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企业完成申报工作。
(二)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请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区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寄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并扫描成单个电子材料(PDF格式)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推荐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纳入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并推荐至省。
四、建设培育
(一)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实施成果,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纳入建设培育库的企业,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
五、管理措施
(一)建设培育试点企业要积极参与院校人才培养,与合作院校共同制定及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实训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开展学徒制等协同育人项目,接纳院校师生实习实训,选聘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学徒师傅,为学徒专业技能学习和顶岗实习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支持或联合院校开展项目申报、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等活动,激发院校科研活力,整合校企双方科研资源,协助院校兴建实验室、技术平台等;要发挥自身优势,为院校教师提供考察观摩、在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挂职、参与产品研发等活动机会;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建设培育进展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复核评估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评定、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导致较为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未履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责,存在不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合作院校认为严重不符合产教融合要求,经协调仍未整改的。
联系人:社会发展处 柯禹凡 68789632
邮箱:njmsb@163.com
附件:1. 《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报告》提纲
2. 江苏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数据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