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南京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科规发〔2020〕33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南京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现将组织实施相关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及职能分工

 全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职能分工,归口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处室分别布置、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科技统计

  1.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包含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年报及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年报(责任处室: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

  2.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年报(责任处室:发展规划处、资源配置处)。

  3.地方财政科技支出统计调查年报(责任处室:发展规划处、资源配置处)。

  (二)省级科技产出统计

  4.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及科技贷款统计年报(责任处室:资源配置处、科技金融处)。

  5.地方科技计划与奖励统计年报(责任处室:资源配置处、科技成果处)。

  6.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处)。

  7.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统计年报(责任处室:科技金融处)。

  8.科技创新企业人才统计年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外国专家局)。

  9.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统计年报。包含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年报与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年报(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处)。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加速器季度调查或监测(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处)。

  11.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季报、综合统计快报、年报(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处、高新区管理处)。

  1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月报、综合统计快报、综合统计年报(责任处室:高新区管理处)。

  13.科技服务业统计季报(责任处室:科技成果处)。

  14.科技产业园、文化科技产业园半年报(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处)。

  15.产学研合作统计月报(责任处室: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科技成果处)。

  16.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年报(责任处室: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

  17.在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责任处室: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

  18.纳入省统的新型研发机构统计年报(责任处室:科技成果处)。

  19.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快报与年报(责任处室:科技金融处)。

  20. 科普统计调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统计调查实施

 各区、(园)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责任处室需贯彻《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规〔2018〕272号)精神,落实国家和省级各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统计调查的布置、培训、审核、汇总与报送工作。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市国际人才交流中心按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基层和被调查单位统计调查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项国家或省级统计调查一般采取网上系统直接报送结合纸质汇总报表盖章报送方式。年报表原则上在2021年1月15日前报送,季报表(含半年报表)原则上在每年1、4、7、10月15日前报送,月报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季、月报均在年底上报全年数据,具体报送时间以通知和表格标注时间为准。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高度重视有科技活动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2.做好布置培训。提醒基层和被调查单位注意今年统计要求和统计制度的变化,正确理解和解释指标内涵,及时提交重大变化说明或证明材料。

  3.加强数据审核。依规依法审核基层和被调查单位上报数据,发现异常数据及时督促反映纠正,严禁出现不经核实擅自修改上报数据等弄虚作假现象。

  4.及时反映问题。统计人员全过程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反映解决。确保报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形成总结报告。在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直属单位汇总相关统计工作概况、成果结论、出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等情况,形成统计工作总结专题向科技局党组报告。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钱新,68786372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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