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商服贸〔2020〕636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要求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073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0105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切块下达我市,与市级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二批)统筹使用,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申报条件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服务外包转型升级;二是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具体范围和标准参见附件1“2020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附件2“2020年南京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主体在同时符合本次资金申报条件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二、信用承诺和审查

申报企业须填写《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

根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对拟列入扶持项目的企业进行信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申报程序

(一)请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高度重视,加大对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文件要求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机构申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机构和单位申报相应资金项目,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提交所需的书面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盖企业骑缝章,企业另外自留一份备查)。

(三)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请于118日前,将经过区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并会财政部门盖章的汇总申报文件和有关汇总表(见附件)及企业、机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同时将电子版(包括汇总表、申报表、营业执照、申请补贴的报告、证明材料、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信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件等)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和鼓励引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将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项目,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联系人:谢仲、李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李涵(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

电话:68539702 68539703 68539369 电子邮件:cxsdnj@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谢鑫

   电话:51808718电子邮件:547324165@qq.com

 

附件1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3: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4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表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1028

 

京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1028日印发

附件1

2020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1. 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2. 技术出口项目

  3. 国际资质认证项目

  4. 企业人才培养项目

  5. 研发创新项目

  6.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

  7.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项目

  8. 服务外包培训项目

  9. 鼓励引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10.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1. 支持服务贸易促进活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截至202011日)。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核准、备案。

3.已依法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业务,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门相关系统中如实填报业务数据和信息(截止至2020111日)。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第1类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2.进口服务应当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申请第2类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出口的技术应当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申报第36类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请第8类项目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201971日之前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三、支持方式

(一)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对申请企业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从非关联企业的服务进口业务(按照销售额计提方式支付进口费用的除外),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按照2020630日汇率折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20206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出口项目

对企业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按照2020630日汇率折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20206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国际资质认证项目

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5个认证项目,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就低原则,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支持范围包括: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SOC1)、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及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相关认证。

(四)企业人才培养项目

鼓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对在职员工进行国际服务外包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对企业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发生的业务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五)研发创新支持项目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的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

以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按照2020630日汇率折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20206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申报第(三)—(六)项目,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项目。根据企业2019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增幅等,分别对龙头型、骨干型、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1)龙头型企业:2019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4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3%的企业。根据2019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支持;7亿元人民币(含)到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70万元支持;4亿元人民币(含)到7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支持。

2)骨干型企业:2019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到4亿元人民币,且同比增长超过5%的企业。对2019年国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3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不到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成长型企业:2019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不到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项目、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以及技术出口业务贴息项目,三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报过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一)(二)(六)(七)四个项目。

(八)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

根据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对通过培训进入本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培训学员,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300/就业学员的定额培训支持。

(九)鼓励引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支持对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服务贸易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体系的数字服务、跨境电商服务、生命健康服务、供应链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创新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展前景和带动相关领域服务贸易发展情况等,评选不超过20个服务贸易创新实践项目(每个申报单位不超过两个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已享受各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十)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境外服务贸易业务拓展、运营中心等。对于2019年企业新设立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拓展、运营中心(如以前年度设立且目前仍在运营但未申报过此项资金也可申报),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支持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类专业展会、会议或境外市场开拓活动,对企业2019年参加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等给予最高80%、出访人员参团费不超过50%,给予参展、参团企业一次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2020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业务发展情况、申报的资金项目及理由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申报重点服务进口项目请说明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要说明公共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运营情况。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在规定期间内针对申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包括申报内容的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以上报告均需列出合同清单及收入(支出)金额,按照实际到账或支付金额确认。

5.2019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在税务系统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即可)

6.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报第1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第2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4.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四)申报第3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2.认证/评估合同。

3.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第4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合同、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费用(包括场地、教材、授课费等相关费用)付费证明(发票、记账凭证等);

2.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第5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201971日至2020630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所得税鉴证报告;

2.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主表含附表);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备案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申报第6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2.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八)申报第7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5份服务外包合同(如合同数量不足5份,则提供全部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等,其他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收入票据、记账凭证等随时备查。

(九)申报第8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或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证书。

2.201971日至2020630日结业学员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及师资身份证明、学员成绩记录、培训合同、收费记账凭据(发票)和费用支出凭据等能够证明学校实际组织培训的证明材料。

3.培训机构颁发的被培训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学员与本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申报第9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阐述、项目投入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2.相关投入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十一)申报第101)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设立海外业务拓展平台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明细表、支付凭证和发票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海外业务拓展平台2019年工作总结。

(十二)申报第102)类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重点支持的境内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会议或推介活动的有关文件。

2.参展参团企业提供参展注册费、展位费或参团费用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3.展位确认函或收费结算明细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参展企业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附件2

 

南京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服务贸易发展集聚区管理机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和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截至202011日)。

2.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投融资、贸易促进、品牌建设推广、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且平台具备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等特点。

3.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方式

根据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对201971日至20206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完善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等费用的50%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及维护所需的软件系统、仪器设备等购置费用,按照规定期间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且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公共平台建设费用扶持的,需提供: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公共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公共平台涉及的有关费用。属于开发中的项目,需提供已发生的费用清单及票据(复印件)等;属于已开发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已购买的设备、软件清单及票据等(复印件);

5.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6.其他材料。

(二)申请公共平台运营费用扶持的,需提供: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公共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相关企业机构使用平台设备或购买平台服务等相关凭证;

4.规定期间项目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6.其他材料。